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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章程 (2012 年9 月14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orld Tourism Citie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WTCF。
第二条 性质
本组织是国际旅游城市间协商合作组织,属于非政府、非营利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旅游让城市生活更美好”为核心理念,促进各会员城市间旅游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会员城市间的国际交往,推进各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会址
中国北京为本组织总部的永久所在地。
第五条 注册地与法律适用
本组织在中国北京注册,遵守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总部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组织在会员城市的活动,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的社会习俗。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职能
本组织的职能包括:
1、为全体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创设会员之间的交流平台与合作机会。
2、研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动向,交流会员城市旅游发展信息;
3、推广会员城市资源旅游化管理经验,制订会员城市旅游发展策略指南;
4、建立会员城市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塑市场,互送客源,同步宣传,加强旅游市场的开发合作;
5、研究会员城市间旅游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制订并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专业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促进会员城市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6、加强会员城市间旅游业界对话,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
7、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为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8、开展旅游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旅游城市、旅游企业等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建立全球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旅游经营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
9、根据有关规定发布世界旅游发展年度报告、主要旅游城市发展年度报告,为会员和非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定义
本组织的会员包括城市会员和机构会员。同时设立观察员。
城市会员指加入联合会的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旅游城市。该城市的行政长官或其指定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机构会员指各城市中与旅游业有关的民间机构、协会、企业等。该机构、协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观察员指尚未正式加入本联合会但有意愿参与联合会相关活动的城市和机构。
本组织会员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国旗、国歌、国徽及其它代表国家(或地区)的标志,一律采用联合国所承认的称谓和样式。
在本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或其它国际合作活动产生的国际性文件资料(包括论文集、成员名录、通讯录、胸牌、桌牌等)和出版物、网站等一切材料中,凡涉及国家(或地区)名称、国旗、国徽及其它代表国家(或地区)的标志,一律采用联合国所承认的称谓和样式。
第八条 入会条件
1、接受本联合会章程;
2、有意愿有能力履行会员义务;
3、在世界旅游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者按照联合会规定的程序,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讨论接纳。
第十条 城市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大会的出席权、发言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2、联合会理事会中涉及城市会员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无偿使用联合会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4、申请承办和赞助联合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5、享有联合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机构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大会的出席权、发言权、和提案权;
2、理事会中机构会员理事的选举权和非选举权;
3、有偿使用联合会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4、申请承办和赞助联合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5、享有联合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及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参加大会及联合会相关活动;
3、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4、依据联合会有关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5、向联合会提供必要、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6、联合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观察员
本组织可以接纳观察员。观察员可以列席联合会大会,申请参与联合会的相关活动,有偿使用联合会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享有联合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退会
1、会员退会自由;
2、会员决定退出联合会时,应提前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会主席以书面形式签发并通告。该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3、申请退会的会员,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
任何会员如有以下行为者:
1、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2、有重大失信行为;
3、严重损害联合会权益;
4、无故与联合会失去联系两年以上。
经秘书处上报,理事会讨论决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该会员在理事会做出最终决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
本联合会设立主要机构如下:
1、大会
2、理事会
3、秘书处
本联合会得依本章程设立必要的辅助机关。

第五章 大会

第十七条 大会职权
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本联合会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
1、讨论、决定符合本联合会宗旨的各事项;
2.修改联合会章程;
3、选举理事会理事;
4、任免秘书长;
5、确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6、确定大会的举办地;
7、决定联合会解散事宜;
8、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各国知名人士组成;
9、设立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辅助机关。
第十八条 开会时间及地点
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由承办大会的城市会员报请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上届大会决定下届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
大会由举办地城市会员承办。
大会主席由承办大会的城市会员担任,负责主持会议的程序性事项。
第二十条 法定人数及表决方式
大会法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城市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本联合会每一城市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决议须经到会城市会员协商一致或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大会特别会议
大会闭会期间,如有紧急需要,可经理事会提议,或经四分之一以上城市会员联名提议,召开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一次大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大会特别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大会相同。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是本联合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其职权包括:

1、在大会闭会期间,可就符合本章程宗旨所涉事项作出决议,但不得同大会已作决议冲突;

2、执行大会决议;

3、审议由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议财政执行审计报告;

4、向大会推荐联合会秘书长人选;

5、接纳新会员、决定会员退会及终止会员资格;

6、负责对本章程的解释。

7、设立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辅助机关。

8.确定举办年度世界旅游博览会和北京香山旅游峰会的举办地。

第二十三条 理事

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城市会员理事和机构会员理事两部分组成,分别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

城市会员理事由城市会员协商一致决定,或者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者担任;机构会员理事由机构会员协商一致决定,或者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者担任。

原则上,理事会中不能有六名以上城市会员理事来自同一个国家。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席主持。

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协商推选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开会时间及地点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可在大会召开地点、年度北京香山旅游峰会、博览会举办地或总部所在城市召开。理事会也可视情况需要,另行举行通讯会议。

第二十六条 法定人数及表决方式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每位理事享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职权
秘书处是联合会的日常行政管理机构,由秘书长及其所聘职员组成。其职权包括:
1、负责联合会日常行政事务的运作与管理;
2、具体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向理事会提交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财政
执行审计报告;
4、负责联合会资金筹措和运作;
5、接受入会、退会的申请与审核,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6、为会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7、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和管理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8、负责大会、理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它事务;
9、设立旅游合作、城市推广、旅游标准化、学术研究以及内部管理等辅助性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并担任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组织职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外任何政府或其它当局的指示,专对本组织负责。
秘书长人选由总部所在城市的城市会员提名,理事会审议推荐,大会任命。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长职权包括:
1、负责领导联合会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2、对外代表联合会出席活动;
3、出席大会及理事会会议;
4、聘用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向大会、理事会提出动议;
6、负责执行大会、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 副秘书长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副秘书长职权包括:
1、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职员
秘书处职员的聘用及其服务条件,应以其效率、才干及忠诚的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得被终止职务:
1、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并获批准;
2、有严重渎职行为或者无法履行其职责者,理事会通过对其罢免决议。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包括:
1、会费;
2、会员捐赠;
3、社会捐赠;
4、相关国家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本联合会的所有经费应用于实现联合会宗旨,且在本章程及组织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 资产与财务管理
1、本联合会的资产和财产,任何会员、机构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其它非法使用;
2、本联合会遵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及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3、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总部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4、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接受大会和总部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每年应由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合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5、本联合会正式职员的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总部所在国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
1、本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大会,由出席大会并参加投票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方得通过决定;
2、章程修正案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部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六条 解散的程序
本组织的解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联合会解散议案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2、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解散联合会的决议;
3、 解散本联合会的决议须报总部所在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4、本联合会在解散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总部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合会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本联合会经总部所在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正式解散。
6、本联合会资产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可根据解散决议在注册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或捐予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制定相关细则加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语言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如有冲突,以英文为准。
第三十九条 表决通过时间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4日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生效
本章程自总部所在城市的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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